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设监督处。
联系电话: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3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以下简称“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是指施工阶段的监理服务。
第三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五条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应当满足招标项目的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技术、经济等
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能力。
评标专家应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工作由其主持。
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当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监理工作内容和服务期限;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办法和评标过程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五)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八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问题,应当在现场提请行政监管部门解释。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应当提请招标人澄清。
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九条 评标活动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条 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相关形式要求的。
第十一条 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总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低于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限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的;
(三)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
(五)其他未能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第十三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十四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监理大纲、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和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监理大纲评审包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信息与合同管理、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以及组织协调等。招标人可以将合理化建议纳入监理大纲评审。合理化建议是指投标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建议,以及采纳这些建议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控制管理产生效益等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的奖项、标准化工地、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情况。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
(二)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
招标项目相关指标,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要求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及组织协调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答辩。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进入详细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
第二十一条 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要求投标人对监理大纲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进行排序;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相同时,采用评委票决的方式确定排序。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
2.监理大纲评审表
3.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4.投标报价评审表
5.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附件1
综合评估法
一、评审程序与方法
(一)初步评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形式、投标人资格和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情况进行评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详细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按以下顺序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1.监理大纲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以及相关评审表格和招标文件之规定进行评审。
3.报价评审。
4.汇总评分结果。
C=J1×E+J2×F+J3×H
其中:C——评标总得分
E——监理大纲评审得分
F——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得分
H——报价评审得分
J1、 J2、 J3——各项评审因素的权重
(三)报价评审步骤和方式
1.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评审,对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2.基准价的计算:Y=A
其中:A——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5%)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四)各项评审因素权重
序号 |
评审因素 |
权重 |
1 |
监理大纲 |
0.05-0.30 |
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 |
0.45-0.70 |
3 |
投标报价 |
0.15-0.25 |
合计 |
1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按照评标总得分从高至低确定投标人排序。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2
监理大纲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取值 范围 |
评审标准 |
评审 计分 |
1 |
内容完整和 编制水平 |
1-3 |
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 |
|
2 |
工程重点 难点分析 |
10-15 |
工程重点难点分析是否深入,对关键节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针对性的分析 |
|
3 |
工程质量 控制方案 |
10-15 |
质量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是否可靠有力 |
|
4 |
工程造价 控制方案 |
10-15 |
投资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是否可靠有力 |
|
5 |
工程进度 控制方案 |
10-15 |
进度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 是否可靠有力 |
|
6 |
安全生产 管理方案 |
10-15 |
保证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措施体系是否健全, 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措施是否可靠有力 |
|
7 |
信息管理和 合同管理方案 |
6-10 |
管理制度是否明确、程序是否清晰,是否具备 信息化管理软件,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全面 |
|
8 |
环境保护及 文明施工 管理方案 |
6-10 |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控制措施是否可靠有力 |
|
9 |
组织协调方案 |
10-15 |
监理组织协调方法是否合理,措施是否有力 |
|
10 |
合理化建议 |
0-5 |
合理化建议具有采用价值和可行性的 每条计1-2分 |
|
合计 |
100 |
|
|
注:1.采用暗标方式。
2.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100分;
3.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合理化建议之外的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合理化建议之外的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5.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投标人的监理大纲得分为去掉一个评审计分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附件3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表
序号 |
评审 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选取 方式 |
计分方式 |
||||
类别 |
数量和分值 |
计分 制 |
最低 分 |
最高 分 |
|||||
1 |
投标 企业 |
奖项 |
8 |
国家级 |
鲁班奖,每个2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 每个1.7分; |
招标人 根据项目规模及评标办法相关规定, 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加 分 制
|
0 |
4 |
省级 |
省芙蓉奖,每个1.5分; 省优质工程奖,每个1分; 省绿色施工工程,每个0.5分; |
0 |
4 |
||||||
2 |
优秀监理企业 |
先进工程监理企业, 每个2分; 省优秀工程监理企业, 每个1.5分; |
0 |
2 |
|||||
标准化工地 |
6 |
国家级 |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 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 项目,每个1分; |
0 |
2 |
||||
省级 |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 标准化年度考评优良工地, 每个0.2分 |
0 |
2 |
||||||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 优良工地,每个0.2分 |
0 |
2 |
|||||||
类似工程业绩 |
6 |
业绩 |
监理业绩,每个3分 |
招标人 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0 |
6 |
|||
2 |
投标企业 |
信用评价 |
30 |
监理招投标信用评价 |
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 得分×30% |
必选项 |
加 分 制
|
0 |
30 |
安全质量 |
30 |
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得分×30% |
必选项 |
0 |
30 |
|||
3 |
项目管理机构 |
总监理工程师 |
12 |
现场 答辩 |
阐述是否流畅、条理是否 清晰、回答问题是否完整;现场答辩是否充分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是否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 |
招标人 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是否纳入评审 |
加 分 制 |
8 |
12 |
3 |
业绩 |
承担过类似业绩,每个3分 |
0 |
3 |
|||||
3 |
奖项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
国家级奖项(鲁班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2分;省级(省芙蓉奖、省优质 工程奖)每个1分 |
0 |
3 |
|||||
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每个2分; 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每个1分 |
0 |
||||||||
0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扣6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每条扣3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18分。 |
必选项 |
扣 分 制 |
-18 |
0 |
注:
1.企业奖项和标准化工地:
1.1 建安工程费≥40000万元的监理项目,应当将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全部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奖项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3个中进行选择,省级奖项数量设置原则上不少于国家级奖项数量;优秀监理企业评审数量应当选择1个;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2个中进行选择;省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5-1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1.2 10000万元≤建安工程费<40000万元的监理项目,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奖项类别、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3个中进行选择,省级奖项数量设置原则上不少于国家级奖项数量;优秀监理企业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1个中进行选择;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2个中进行选择;省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5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1.3 建安工程费<10000万元的监理项目,奖项、优秀监理企业和标准化工地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4 考核期限
国家级奖项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30天;省级奖项、标准化工地、优秀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5天。
1.5 加分规则
1.5.1奖项
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监理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计取。
优秀监理企业不区分类别,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时均计分。
1.5.2标准化工地
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监理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计取。
1.5.3同一工程的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则
(1)同一工程的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同一工程同时获得质量类和安全类标准化工地,应分别予以计分;
(3)同一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类标准化工地,仅按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计分,不得同时计分。
1.5.4优秀监理企业加分规则
同一企业获得的优秀监理企业,仅按最高级计算。
1.6 绿色施工工程加分规定
招标人可在省级施工奖项中增加省绿色施工工程加分(0-2个,每个0.5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增加绿色施工工程加分后,国家级奖项和省级奖项规定的对应最高分不变。
1.7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获奖可以用于我省招投标。
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2.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2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2.2 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监理单位的项目网页截图。
2.3 业绩的有效时间:1095天,自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3.信用评价
(1)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如该单位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60分计取。
4.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4.1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F=[F1+F2]/2;
其中, 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 )=[K1+K2+…+ Km-1+ Km]/ 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4.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4.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4 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5.项目监理机构:
5.1现场答辩:
是否要求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现场答辩的,其计分范围为8-12分。
5.2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5.2.1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监理业务手册、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监理业务手册、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网页截图。
5.2.2考核期限:1095天,自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5.3奖项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奖项类型、加分规则、考核依据和期限等与投标企业奖项一致。
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
奖项考核依据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业务手册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以及无法分辨工程类型的,不予计分。
同一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的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仅按最高级计算。
5.4 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095天内,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发生过变更撤换且在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本职工作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不对该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等计分;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承诺,未如实说明或承诺情况与事实不符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5.5 不良行为记录:
5.5.1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365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5.5.2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5.6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符合《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要求的除外。
投标截止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必须需要撤离的应当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应当撤离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附件4
投标报价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100%>2% 基准价 |
100-0.5×(100×L-2) |
投标报价—基准价 L= ×100% 基准价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2%≤ ×100% ≤2% 基准价 |
100 |
|||
投标报价 — 基准价 ×100%<-2% 基准价 |
100-0.5×(100×L-2) |
1.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2.基准价的计算:Y= A
其中: A——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5%)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使 用 说 明
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二、《标准文件》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电子招标项目,其他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使用。采用纸质招标的,其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三、《标准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和□标示的,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和勾选。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余内容应当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标准文件》中引用的政策文件发生了变化的,由招标人进行调整。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
五、《标准文件》以附件方式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的情形等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有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
六、《标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第三部分“专用条件”和附录(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和选择性内容外)。填空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PAGEREF _Toc948704767 1
1.项目概况 PAGEREF _Toc1445401637 1
2.资格要求 PAGEREF _Toc1876556556 1
4.评标办法 PAGEREF _Toc1367660747 2
5.招标文件的获取 PAGEREF _Toc131733094 2
6.投标文件的递交 PAGEREF _Toc1798771622 2
7.发布公告的媒介 PAGEREF _Toc910058068 2
8.行政监督 PAGEREF _Toc515779707 2
10.联系方式 PAGEREF _Toc2037420974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PAGEREF _Toc768359037 4
1.总则 PAGEREF _Toc1370430706 11
2.招标文件 PAGEREF _Toc1406845587 12
3.投标文件 PAGEREF _Toc1259221193 13
4.投标 PAGEREF _Toc2058150126 14
7.合同授予 PAGEREF _Toc1172363763 16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PAGEREF _Toc1261046936 16
9.纪律和监督 PAGEREF _Toc1746140107 17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PAGEREF _Toc1718124654 17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PAGEREF _Toc227832880 21
1.评审标准 PAGEREF _Toc536706624 30
2.评审程序 PAGEREF _Toc1150100283 30
3 评标结果 PAGEREF _Toc924152326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1465580100 37
一、商务投标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945354187 55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PAGEREF _Toc549295388 59
3.授权委托书 PAGEREF _Toc243272176 60
4.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适用,£本项目不适用) PAGEREF _Toc1122644536 61
5.投标保证 PAGEREF _Toc606742655 62
6.项目监理机构 PAGEREF _Toc1610932923 65
10.投标信息表 PAGEREF _Toc1254377630 74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公告
1.项目概况
1.1 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批文名称及编号 ,项目业主为 ,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为 ,资金来源 。
1.2招标项目概况
1.2.1 招标项目或标段(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名称: ;
1.2.2 建设地点: ;
1.2.3 项目基本情况
;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结合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情况和投标判断有关的指标进行描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指标为 “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求的相关指标为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
1.3 监理服务期限: ;
1.4 招标范围: ;
1.5 ……
2.资格要求
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2 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2.3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内)。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 行政区域内最多有£零个□ 个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且在 行政区域外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总监理工程师。
2.4 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投标人可以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具体数量) 个标段投标,但最多允许中标 (具体数量) 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2.6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不要求
□ 要求,(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
2.7 其他要求:
投标人资格具体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资格审查
4.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湘建监督〔2021〕234 号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有投标意愿者,请从 年 月 日起在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数据电文形式的招标文件。
5.2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投标人应当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进行注册登记和CA认证。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请投标人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后 分钟,请投标人确保投标文件如期解密。在开标现场解密的,请投标人自备解密电脑和网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 上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 ,电话 。
9.其它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在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所使用软件版本号: ,请各投标人及时下载安装正确版本软件。通过以上途径下载的招标文件为 格式,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需使用电子标书编制软件制作 格式投标文件。
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办理企业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法人 CA 数字证书(含电子印章)、签字章等。
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电子系统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 。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1.6 |
建设周期 |
|
1.1.7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
1.4.1 |
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 2.具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 资质,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 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有效期内)。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 行政区域内最多有□零项£ 项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在监项目,且在 行政区域外不得同时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总监理工程师。 4.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本表第10.1.1 项 5.其他 1、根据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的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的投标函中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的书面承诺,在工程实施时根据项目需要配备到位,并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地点: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
截止时间: 网络方式,提交至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2.2.3 |
澄清和修改 招标文件的 方式 |
在 发布澄清和修改的媒介名称 发布。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的其他材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方式 □取费率报价方式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总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取费率 %,取费基数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天(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 |
□不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形式: (1)现金 (2)保函 (3)□ 承诺 2.是否接受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 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 □接受 □不接受 3.担保金额:人民币 元(¥ 元)。 4.提交方式: (1)采用现金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投标人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2)采用承诺或保函的,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商务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3)采用纸质保函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到开标会场。 5.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递交。 6.采用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取得银行一定额度授信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获得“湖南省建筑强企称号”或者参加“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且取得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满分的投标人以承诺形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建筑强企评审结果或信用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 8.其他: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登录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 格式)一份 |
4.1.1 |
投标文件加密 要求 |
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加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至 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 举行,所有投标人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同时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 设立开标会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成员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
7.1 |
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 方式 |
£排序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法,即:由评标委员会推荐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票决法:直接票决。 (2)报价竞争法:最低投标价法。 (3)因素法:£监理大纲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 |
7.3.1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金额: |
10.1需要补充内容的其他内容 |
||
10.1.1 |
类似工程业绩 |
1.资格要求: £不要求类似工程业绩 £要求类似工程业绩(由招标人在以下工程业绩中勾选一项) £投标人1个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1个 2.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1)投标人:£0个 £1个 £2个 (3)拟任总监理工程师:£0个 £1个 3.类似工程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
(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 。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①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②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70%。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 1-2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道路长度或者面积、桥梁长度或者面积或者跨度或者结构、管道直径或者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供气能力、供热能力、污水处理能力、垃圾处理能力、园林绿化规模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 项)。 4.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 (1)考核期限:1095天,自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考核依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供)、监理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以及答疑文件明确可以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的复印件。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网页截图。 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限于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管理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的顺序认定。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工程业绩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考核依据未标明姓名(或者身份),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当认定该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其投标;涉及评审加分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不予计分。 |
10.1.2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
1.投标人奖项个数: ①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 0 个 £ 个(1-3个) ②省级(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绿色施工工程): £0 个 £ 个(1-3个) ③优秀监理企业(先进工程监理企业、省优秀工程监理企业): £0 个 £ 1 个 2. 总监理工程师奖项个数: ①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 £ 0 个 £ 1 个 ②省级(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 £0 个 £ 1 个 ③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0 个 £ 1 个 3.标准化工地个数: ①国家级(全国范围组织学习交流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0 个 £ 个(1-2个) ②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0个 £ 个(1-10个) ③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0 个 £ 个(1-10个) 4.其他
|
10.1.3 |
联合体投标人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分值和信用评价分值计取方式 |
|
10.1.4 |
监理大纲的评审 |
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监理大纲格式(暗标)的要求”进行编制。
|
10.1.5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答辩要求 |
£不要求答辩 £要求答辩,答辩范围包括: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编写答辩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管理及组织协调等方面内容)。 评标委员会根据答辩范围编写答辩题目,组织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
10.1.6 |
计算机辅助评标要求 |
按投标人须知附件2-1“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附件2-3。 |
10.1.7 |
委托代理人 (如有)要求 |
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本招标项目的拟任总监理工程师。 |
10.1.8 |
是否要求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不要求 |
10.1.9 |
省外入湘登记 要求 |
省外入湘企业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基本信息登记(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投标函格式”规定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
10.1.10 |
中标公示 |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
10.1.11 |
知识产权 |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12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委托人”和“监理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
10.1.13 |
监 督 |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
10.1.14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条件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2其他补充内容 |
||
10.2.1 |
1.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以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为准; 2.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投标截止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上述情形中符合《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要求的除外。 4.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投标信息表》,招标人将按湘建监督〔2017〕238 号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奖项、总监理工程师、投标担保、得分情况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
10.2.2 |
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或影印件。 |
|
10.2.3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约定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
|
10.2.4 |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承诺: 1.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不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的开展。招投标过程中,遇到被“打招呼”的情况,及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打招呼”登记表》,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2.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问题。 |
|
10.2.5 |
|
|
…… |
……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建筑安装工程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详见招标公告。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须知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0)被责令停业的;
(11)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有关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等情况的介绍,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对自身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须知第2.2 项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按照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发布;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由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且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
3.4 投标保证
3.4.1 采用承诺的形式,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
3.4.2未按要求承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提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按照本须知第1.4.1项的规定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具体要求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写。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加密投标文件。
4.1.2 未按本须知第4.1.1 项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招标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
(6)招标人在开标记录上确认;
(7)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近亲属;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评标委员会成员是招标人或者其下属单位或者招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但招标人代表除外;
(4)评标委员会成员曾参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或者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实施指导;
(5)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被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本地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或者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以及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担保形式、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1)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4)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被否决的;
(5)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否决本次招标的;
(6)所有中标候选人依法均不能确定为中标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3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异议和投诉
9.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下列事项投诉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2)认为开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满意招标人的答复或者认为招标人处理不当的,可以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本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4.3有关信用评价信息弄虚作假的异议,按《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处理。经核实后影响到中标结果的,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说明:本附表应当作为“投标人须知”的附件,并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否决投标的情形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为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1.1 有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1.3 资格评审时,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或者其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6投标人委托代理人不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1.7 未按要求承诺的;
1.8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符合《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要求的除外);
1.9 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符合《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要求的除外);
1.10 省外入湘企业未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9条规定进行入湘登记的。
1.11 投标报价有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附件3-1评标详细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系统确认,投标人拒不作出澄清说明和系统确认的;
1.12 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以及证明资料且对投标人有利的,应当否决其投标。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
计算机辅助评标办法
说明:本附件的具体内容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评审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省外企业名称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登记的一致 |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加盖印章),并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投标人加盖的单位公章与其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应当一致 |
||
投标文件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投标报价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为本招标项目的拟任总监理工程师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且明确了牵头人 |
||
…… |
…… |
||
1.1.2 |
资格评审 |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企业信用评价分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类似工程业绩 |
£企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
||
…… |
…… |
||
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 2.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
|||
1.1.3 |
响应性评审 |
||
投标内容 |
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不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
||
监理服务期限 |
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服务期限不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 |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投标保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不短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其他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1.2.2 |
权值构成 (总权值为1) |
监理大纲权重(取值范围:0.05-0.30):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权重(取值范围:0.45-0.70): 投标报价权重(取值范围:0.15-0.25):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及 取值范围 |
评审标准 |
评审 计分 |
2.2.4(1) |
监理大纲 |
||
内容完整和 编制水平 (1-3分) 本项目分值为 |
版面是否整齐,表述是否清晰,内容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出现格式等错误。 |
|
|
工程重点难点分析(10-15分) 本项目分值为 |
工程重点难点分析是否深入,对关键节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有针对性的分析 |
|
|
工程质量控制方案(10-15分) 本项目分值为 |
质量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是否健全 |
|
|
工程造价控制方案(10-15分) 本项目分值为 |
投资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是否健全 |
|
|
工程进度控制方案(10-15分) 本项目分值为 |
进度控制重点分析是否到位,控制措施与手段是否可靠有力 |
|
|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10-15分) 本项目分值为 |
保证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措施体系是否健全可靠,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措施是否得力 |
|
|
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方案(6-10分) 本项目分值为 |
管理制度是否明确、程序是否清晰,是否具备信息化管理软件,控制措施是否合理全面 |
|
|
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方案 (6-10分) 本项目分值为 |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可靠,控制措施是否得力 |
|
|
组织协调方案 (10-15分) 本项目分值为 |
监理组织协调方法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得力 |
|
|
合理化建议 (0-5分) 本项目分值为 |
合理化建议具有采用价值和可行性的每条计1-2分 |
|
|
1.采用暗标方式。 2.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分值范围内设置各评审项目的具体分值,各项分值之和为100分; 3.缺失某项评审因素的,该项计零分; 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单项评审因素评审应当在规定的区间内计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项因素的评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80%;评分低于满分值85%的或高于满分分值95%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5.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计分,投标人的监理大纲得分为去掉一个评审计分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
承前页:
评审因素 |
最高 分值 |
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
名称和数量 |
分值 |
计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 |
|||||||||||||||||||||||||||||||||||||||||||||||||||||||||||||||||||||||||
2.2.4 (2) |
投标人 |
奖项 |
8 |
国家级 0-3个 |
鲁班奖,每个2分; 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1.7分; |
加分制 |
0 |
4 |
|||||||||||||||||||||||||||||||||||||||||||||||||||||||||||||||||
省级 0-3个 |
省芙蓉奖,每个1.5分; 省优质工程奖,每个1.0分; 省绿色施工工程,每个0.5分; |
0 |
4 |
||||||||||||||||||||||||||||||||||||||||||||||||||||||||||||||||||||||
2 |
优秀监理企业 |
先进工程监理企业,每个2分; 省优秀工程监理企业,每个1.5分; |
0 |
2 |
|||||||||||||||||||||||||||||||||||||||||||||||||||||||||||||||||||||
标准化工地 |
6 |
国家级 0-2个 |
全国范围组织学习交流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每个1分; |
0 |
2 |
||||||||||||||||||||||||||||||||||||||||||||||||||||||||||||||||||||
省级
|
0-10个 |
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每个0.2分; |
0 |
2 |
|||||||||||||||||||||||||||||||||||||||||||||||||||||||||||||||||||||
0-10个 |
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每个0.2分; |
0 |
2 |
||||||||||||||||||||||||||||||||||||||||||||||||||||||||||||||||||||||
类似工程 业绩 |
6 |
监理业绩,每个3分 |
加分制 |
0 |
6 |
||||||||||||||||||||||||||||||||||||||||||||||||||||||||||||||||||||
投标人 |
信用评价 |
30 |
监理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得分×30% |
加分制 |
0 |
30 |
|||||||||||||||||||||||||||||||||||||||||||||||||||||||||||||||||||
投标人 |
安全质量 |
30 |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30% |
加分制 |
0 |
30 |
|||||||||||||||||||||||||||||||||||||||||||||||||||||||||||||||||||
项目管理机构 |
总监理工程师 |
12 |
现场 答辩 |
阐述是否流畅、条理是否清晰、回答问题是否完整;现场答辩是否充分结合招标项目实际,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
加分制 |
8 |
12 |
||||||||||||||||||||||||||||||||||||||||||||||||||||||||||||||||||
3 |
业绩 0-1个 |
承担过类似业绩,每个3分 |
0 |
3 |
|||||||||||||||||||||||||||||||||||||||||||||||||||||||||||||||||||||
3 |
奖项 0-1个 |
国家级奖项(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个2分;省级(省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每个1分 |
0 |
3 |
|||||||||||||||||||||||||||||||||||||||||||||||||||||||||||||||||||||
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每个2分 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每个1分 |
|||||||||||||||||||||||||||||||||||||||||||||||||||||||||||||||||||||||||
0 |
不良行为记录 |
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6分;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每条扣3分。 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18分。 |
扣分制 |
-18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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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企业奖项和标准化工地: 1.1 建安工程费≥40000万元的监理项目,应当将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全部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奖项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3个中进行选择,省级奖项数量设置原则上不少于国家级奖项数量;优秀监理企业评审数量应当选择1个;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1-2个中进行选择;省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5-10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1.2 10000万元≤建安工程费<40000万元的监理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和标准化工地可以列入评审计分范围(奖项类别、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3个中进行选择,省级奖项数量设置原则上不少于国家级奖项数量;优秀监理企业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1个中进行选择;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2个中进行选择;省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可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0-5个中进行选择,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评审数量应当保持一致); 1.3 建安工程费<10000万元的监理项目,优良信息中的奖项、优秀监理企业和标准化工地均不得列入评审计分范围。 1.4考核依据和期限 国家级奖项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730天;省级奖项、标准化工地、优秀监理企业、优秀总监理工程师计分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5天。有效时间自表彰决定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鲁班奖的公布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鲁班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公布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入选文件和决定文件存在重复项目的,该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考核期限应当从入选文件发布时间开始计算。 奖项考核依据中未体现监理企业名称,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等能体现监理企业名称的资料,无法确认获奖项目监理企业名称的,不予计分;奖项考核依据中未体现工程类型的,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等能体现工程类型的资料,无法分辨获奖项目工程类型的,不予计分。 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 奖项考核依据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业务手册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不予计分。 1.5 加分规则 1.5.1奖项 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奖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监理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计取。 优秀监理企业不区分类别,房屋建筑工程招标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时均计分。 1.5.2标准化工地 招标项目工程类型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予计分,即: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不对获得标准化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计分。监理单位有两个及以上的,分别按照计分规则分值的1/2计取。 1.5.3同一工程的奖项、标准化工地加分规则 (1)同一工程的奖项,仅按最高奖项(级)计算一次; (2)同一工程同时获得质量类和安全类标准化工地,应分别予以计分; (3)同一工程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类标准化工地,优先按国家级标准化工地计分,不得同时计分。 1.6 绿色施工工程加分规定 招标人可在省级施工奖项中增加省绿色施工工程加分(0-2个,每个0.5分),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文件为准。增加绿色施工工程加分后,省级奖项规定的对应最高分不变。 1.7 与我省签署了招标投标信息共享备忘录的省区市发布的相关获奖可以用于我省招投标。 2.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 2.1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2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2.2 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 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监理单位的项目网页截图。 2.3 业绩的有效时间:1095天,按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监理业务手册未体现建设单位签字之日的以监理业务手册中注明的项目竣工时间为准。 3.信用评价 (1)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信用评价的计分方式。 (3)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如该单位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按照信用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扣除60分计取。 4.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 4.1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F=[F1+F2]/2; 其中, F1、F2——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得分; F1(F2 )=[K1+K2+…+ Km-1+ Km]/ m; K1、K2、Km——投标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安全(质量)考评得分; m——投标人的安全(质量)考评项目个数。 4.2 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采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评标时以在“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的结果为准。 4.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联合体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计分方式。 4.4 沒有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按照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处于末位的合格投标人的分值计取。 5.项目监理机构: 5.1现场答辩: 是否要求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现场答辩的,其计分范围为8-12分。 5.2项目管理机构业绩: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取0-1个类似工程业绩纳入评审. 5.2.1以中标通知书(招标工程提交)、合同和监理业务手册为准。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不一致时,依次按照监理业务手册、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顺序认定。监理业务手册、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任一考核依据上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相关指标不一致时,依次按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监理业务手册的顺序认定。并提供“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者“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体现其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网页截图。 5.2.2考核期限:1095天,自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5.3奖项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奖项类型、加分规则、考核依据和期限等与投标企业奖项一致。 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奖项考核依据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 奖项考核依据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以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准;业务手册中标明的总监理工程师超过一个的,仅对排序第一的总监理工程师计分;业务手册中未标明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的,不予计分。 同一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的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仅按最高级计算。 5.4 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095天内,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或在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期间发生过变更撤换且在该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量或合同约定本职工作之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不对该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等计分;存在上述情形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承诺,未如实说明或承诺情况与事实不符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5.5 不良行为记录: 5.5.1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自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投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扣分有效期为365天,自湖南省公管办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5.5.2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5.6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在建情况以投标截止时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信息为准,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截止时,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之外有在其他项目任关键岗位人员情形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并承诺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按期撤离。评标期间,投标文件中注明有在建,但没有承诺能够按期撤离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公示期间,发现未如实注明有平台之外的在建情况的,招标人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到岗履职的(含不能从其他项目按期撤离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信用评价扣分。 上述情形符合《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要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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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页: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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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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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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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基准价:Y= A 其中: A——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中,大于或等于X(1-5%)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X1+X2+……Xn-1+Xn)/n 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 X1、X2、Xn-1、Xn——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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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 |
计分方式 |
偏差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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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2% 基准价 |
100-0.5×(100×L-2) |
投标报价-基准价 L= | |×100% 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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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基准价 -2%≤ ×100%≤2% 基准价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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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基准价 ×100%<-2% 基准价 |
100-0.5×(100×L-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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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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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评标详细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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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3.6 |
否决投标情形 |
详见第二章附件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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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1
5.2.1 |
评定分离工作规则 |
详见本章附件3-2 |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计分。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评分标准与权值构成
1.2.1 评分标准
(l)监理大纲: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2 权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评审程序
2.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第1.1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2.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1.2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 评标结果
3.1评标委员会按照按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依次按照其项目企业咨询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监理大纲得分由高至低排序、评委票决顺序确定。
3.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详细程序
本附件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规定开展评标工作。
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举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监理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和建设周期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最高投标限价、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监理大纲(暗标)编号
按照随机方式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进行编号。
3.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予以否决。
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3.2 资格评审
3.2.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
3.2.2资格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不全时,应当听取该投标人的说明。
3.3 响应性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3.3.2 招标文件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
3.4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系统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系统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系统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通过系统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评标办法正文部分规定进行。
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对监理大纲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
3.6是否予以否决投标
3.6.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第二章附件2-2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判断是否对投标人的投标予以否决。
3.6.2 第二章附件2-2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情形如果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列示的否决投标条款相互抵触和矛盾时,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的规定为准。
4.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计分,并计算出评标总得分。
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进行详细评审
(1)监理大纲评审计分。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等错误的,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监理大纲得分为评委个人评审总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2)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计分。现场答辩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计分,现场答辩得分为评委个人评审计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其他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评议计分。
(3)投标报价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进入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5%的,由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报价成本进行评审比较,以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对低于成本竞标的投标人予以否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经评审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报价小于基准价92%,视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应当提出情况说明。
②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计分。
4.2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通过系统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评标办法正文第2.3项执行。
4.3汇总评分结果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评审计分结果,并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4.4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中标人的确定
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5.1.1 评定分离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5.1.2 排序法,即: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个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5.1.3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予以否决投标后,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5.2 中标人的确定
5.2.1 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由招标人对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定标工作按照本章附件3-2评定分离工作规则执行。具体方法: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1采用排序法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5.3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评分比较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6.1监理大纲(暗标)评审
6.1.1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提交的监理大纲进行评审。
6.1.2详细评审工作完成之后,将监理大纲编号与投标人名称逐一对应。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详细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签字确认。
6.2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6.2.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6.2.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6.3.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补充条款
7.1 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答辩顺序确定方法
由电子评标系统自动进行总监理工程师答辩顺序抽签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在规定的答辩时间达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联系不上、未留存联系方式的,均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总监理工程师答辩计0分。
7.2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
“评定分离”是指通过综合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3个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方法。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1.评定分离的具体方法
1.1票决法:通过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1.2报价竞争法:通过比对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人的方法。具体方法为:最低投标价法。
1.3因素法:通过比对某些评审因素得分情况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具体方法为:方式一,监理大纲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两项得分之和由高至低排序确定;方式二,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评审因素得分之和相同时,按照评标总得分的由高至低排序确定中标人。
2.具体要求
2.1招标人应当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定标工作方案,不临时动议,不临时改变既定规则。
2.2采用评定分离法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2.3 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少于3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2.4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个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异议或投诉处理完毕之后方可组织开展定标工作。
2.5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召开前,招标人发现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等情形的,应如实记录并作为定标参考。
2.6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2.7 招标人应当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查询。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说明:合同条款及格式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推荐采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
|
|
第二次付款 |
|
|
|
第三次付款 |
|
|
|
…… |
|
|
|
最后付款 |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 |
|
|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
3. 其他人员 |
|
|
|
|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
|
2. 生活用房 |
|
|
|
3. 试验用房 |
|
|
|
4. 样品用房 |
|
|
|
|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
|
6. 其他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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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
|
2. 办公设备 |
|
|
|
3. 交通工具 |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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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 项目概况
2. 监理范围及内容
3. 其他要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商务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
商务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投标人证件复印件
(3)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4)投标人奖项情况
(5)投标人标准化工地情况
(6)投标人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
(7)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
(8)拟任总监不良行为记录、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的证明资料
8.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10.投标信息表
11.其他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的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保证
(6)项目监理机构
(7)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8)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9)承诺书
(10)投标信息表
(11)其他
(12)监理大纲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1)一旦中标,我方承诺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要求至少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共计 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含总监代)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投标函(£取费率报价方式)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取费率 %(其中取费基数: 万元)的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5)投标保证
(6)项目监理机构
(7)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8)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9)承诺书
(10)投标信息表
(11)其他
(12)监理大纲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1)一旦中标,我方承诺根据《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要求至少配备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共计 人(含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含总监代)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及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3.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 监理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及反面)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适用,£本项目不适用)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监理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在本招标项目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 月 日
说明: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5.投标保证
采用现金的,请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打印的账户信息,包含户名、账号、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等信息)以及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采用保函的,附投标保函复印件(格式附后)
采用承诺的,附投标承诺复印件(格式附后)
投标保函
编 号:
申请人:
地 址:
受益人:
地 址:
开立人:
地 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标段编号 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保函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退还(注销)手续的,自办理退还(注销)手续后失效。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保函开立人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标承诺
(招标人名称):
经慎重研究,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决定于 年 月 日参与你方组织的 (工程名称)的招标投标,我方承诺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履行投标义务。
我方承诺:如果发生不履行相关投标义务的行为,将在收到招标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与本次投标担保相同金额的经济赔偿金,并接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作出的处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6.项目监理机构
(1)项目监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 |
性别 |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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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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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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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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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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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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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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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工程任职 |
总监理工程师 |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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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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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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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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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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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请提供拟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
2. 拟任本招标项目的总监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并发生过变更撤换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注明其变更撤换情况,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撤换资料复印件(或其官方网站查询的变更撤换信息的截图)和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项目已竣工的提供)。未发生以上情形的,请投标人提供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承诺书(格式自拟)。(适用于总监业绩、奖项加分的项目)
3.类似工程业绩考核期限1095天,自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计算。
4. 请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请附拟任总监奖项证明文件(关键页)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7.资格审查、信用等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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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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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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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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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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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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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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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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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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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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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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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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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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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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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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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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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总监理工程师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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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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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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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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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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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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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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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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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注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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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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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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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证件复印件
说明:复印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同时,请省外入湘企业附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 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网页截图。
(3)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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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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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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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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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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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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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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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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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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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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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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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考核期限1095天,自监理业务手册中建设单位签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2.请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人奖项情况
序号 |
工程项目 |
奖项名称 |
获奖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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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附奖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5)投标人标准化工地情况
序号 |
工程项目 |
标准化工地名称 |
获得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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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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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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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附标准化工地证明资料复印件(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
(6)投标人信用评价情况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
|
请附“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信用评价结果详细信息网页截图 |
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 |
。
注: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请填写“未参加”,已参加信用评价的投标人请填写“\”。 |
(7)投标人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情况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最新公布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 |
请附“湖南省智慧住建云—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企业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结果详细信息网页截图 |
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 |
。
注:未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请填写“未参加”,已参加现场安全质量管理评价的投标人请填写“\”。 |
(8)拟任总监理工程师不良信息、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
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说明:不良行为记录、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扣分有效期内如无不良行为记录、未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的,投标人需注明“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在扣分有效期内扣分有效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未被列入省公管办或省住建厅发布的黑名单”。
8.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自评表
评审对象 |
评审内容 (项目名称、奖项名称) |
材料所在的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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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
奖项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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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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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地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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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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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监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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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工程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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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总监 |
奖项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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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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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工程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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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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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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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承 诺 书
(1)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 招标项目及标段 的总监理工程师能够到位履行职责,如不能到位,我方自愿接受处罚和被予不良行为记录。
2.我方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串通投标、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文件所投入的管理、技术人员均为我公司正式在职人员。
4.我方保证提供的资质、业绩等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5.我方不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评标专家以及行业监督部门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6.我方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不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7.一旦我方中标,保证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配备现场监理部键岗位人员,如总监有在监工程的,按规定配备总监代表。同时保证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能够按期到位,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特此承诺!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0.投标信息表
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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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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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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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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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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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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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情况 |
国家级 |
1. |
|
2. |
|||
………. |
|||
省级 |
1.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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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姓 名 |
|
|
工程业绩 |
|
||
奖励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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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
二、监理大纲格式
监理大纲编制要求
(一)“综合评估法”的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方式,投标人应当根据湘建监督〔2021〕234号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编制监理大纲,具体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工程重点难点分析;
2.工程质量控制方案;
3.工程造价控制方案;
4.工程进度控制方案;
5.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6.信息管理和合同管理方案;
7.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管理方案;
8.组织协调方案;
9.合理化建议。
(二)监理大纲(暗标)制作要求
1.应在“监理大纲暗标”页签中导入电子招标文件生成相关评审模块的目录,并在各评审模块目录中导入相关文件。
2.编制“监理大纲暗标”各评审模块的文件时,每个评审模块的文件须独立生成连续的页码。
3.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暗标”内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或者出现任何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名称的内容。否则,监理大纲评审计零分。